安徽-蚌埠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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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蚌市监函〔2024〕190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确定了《蚌埠市禁止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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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蚌市监函〔2023〕179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确定了《蚌埠市禁止食品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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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人社发〔2023〕4号关于印发《蚌埠市推进“灵活就业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数据资源管理局:现将《蚌埠市推进“灵活就业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施,认真贯彻执行。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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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精神,进一步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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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禹会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市政府决定,赋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第一批市区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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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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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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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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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日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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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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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现将《2023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为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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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9月18日 蚌埠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管理,保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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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水电气公用事业服务质效,现将《蚌埠市水电气联动报装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1月1日 蚌埠市水电气联动报装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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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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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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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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