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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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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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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接入工程“零投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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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蚌发〔2022〕14号)精神,持续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蚌埠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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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市城投公司、市供电公司: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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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三县医保中心: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办〔2023)〕24号)、《关于全面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蚌医保秘〔2023〕10号)》文件精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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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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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商外〔2023〕76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蚌埠市商务外事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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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商外〔2023〕76号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蚌埠市商务外事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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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产业扶持政策(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部分)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蚌发〔2022〕20号)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蚌市监函〔202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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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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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21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一起关注!Q1Q:如何应对新能源汽车市场化发展不均衡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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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对今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内容丰富、精准务实,对于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尽快恢复元气具有重要意义。一、持续深入降成本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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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印发通知,对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作出部署。具体内容跟小编一起来看——通知强调,2023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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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小微企业集合贷款计划,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1、计划内容。通过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农行蚌埠分行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市发改委给予贴息支持的方式,为小微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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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切实提升经济活力、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促进一季度全市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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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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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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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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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考发〔202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有关单位:依托我国丰富的考古资源开展考古研学工作,有利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培养公众科学素养与人文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考古研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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