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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项目孵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创业项目孵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9月25日(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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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房调组〔2024〕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蚌埠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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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84号)文件规定,我市2022年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832元,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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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为规范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平稳运行,促进节日市场消费,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3〕286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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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现将《2023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蚌埠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为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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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根据《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蚌民生办[2022]7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失能失智老人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民[2017]7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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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市有关单位: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前置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事前申报、事后奖补”方式管理的前置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别、材料和联系方式根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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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为做好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就加强现阶段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部门联动机制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同级联动、上下级联动,联合开展价格巡查、价格监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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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局,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异地就医基金监管工作,努力提升医保服务水平,按照巡察整改工作要求。《蚌埠市异地就医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8月10日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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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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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安徽省委、省政府《暖民心行动方案》和《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的要求,实施更多有温度的举措,落实更多暖民心的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精细管理,更加有效配置资源,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蚌埠市便民停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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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近日,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制定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对促进设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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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伟解读《蚌埠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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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3年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群众满意度调查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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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3日(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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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推进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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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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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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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8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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